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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非法电鱼1.44公斤获刑 元谋首例非法捕捞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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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元谋县金沙江等重点水域生态多样性日趋改善,极个别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向沿江水域伸出罪恶之手。 为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保护水产资源,近日,元
近年来,随着元谋县金沙江等重点水域生态多样性日趋改善,极个别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向沿江水域伸出罪恶之手。
为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保护水产资源,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
案情
3人非法电鱼分别获刑
5月1日21时许,杨某甲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载着杨某乙、杨某丙到元谋县物茂乡永定河小物茂河段,使用3台电捕鱼器,沿着永定河进行捕鱼。
当日22时许,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被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收缴电捕鱼器3台、渔获物1.44公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3被告人对在禁渔期期间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3台电捕鱼器依法没收。
释法
禁渔期非法捕鱼需担刑责
法官提醒,禁渔期是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此期间,河流得到休养生息,水生生物得以正常生长或繁殖,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官希望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潘雨燕(闵以荣)
来源:云南法制报
文章来源:《水产学报》 网址: http://www.scxbzz.cn/zonghexinwen/2021/1214/1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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