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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登报公开赔礼道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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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之规定,郭某军、陈某武的行为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造成直接水生生物价值损失516元,间接水生生物资源价值损失5160元,应予以赔偿。赔偿方式为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5676元的鱼苗及成鱼,如未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则赔偿生态环境损失5676元。
同时,国家农业农村部已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大支流水域实行十年禁渔期制度,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内江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也印发了相关禁渔规定,郭某军、陈某武在十年禁渔期同时春季禁渔期内非法电鱼,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在本级媒体《内江日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此提醒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的意识,共同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判决:登报道歉,并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5676元的鱼苗
综上,市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郭某军、陈某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内江日报》刊登向社会公众的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5676元的鱼苗或成鱼(增殖放流的鱼类、地点须按渔业部门要求);如在指定期间内不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的,则须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5676元,该款项支付至本级国库,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高波 刘冰燕)
【来源: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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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水产学报》 网址: http://www.scxbzz.cn/zonghexinwen/2022/0114/1172.html